一、對市屬國有重點企業授權放權事項
1.國家出資企業決定所屬企業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公開轉讓產權、公開增資事項及相應的資產評估備案(所持市屬國有重點企業或骨干子企業股權交易事項除外)。
2.國家出資企業決定集團及所屬企業重大資產轉讓事項及相應的資產評估備案。
3.國家出資企業負責所屬企業在集團內部非公開協議轉讓事項審批及相應的資產評估備案(直接或間接轉讓市屬國有重點企業或骨干子企業股權除外)。
4.國家出資企業負責集團及所屬企業以非公開協議方式參與其他子企業的增資行為審批及相應的資產評估備案(參與市屬國有重點企業或骨干子企業增資情形的除外)。
5.國家出資企業審批所持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市屬國有重點企業或骨干子企業情況除外)的國有股權管理方案和股權變動事項。
6.國家出資企業決定國有參股非上市企業與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事項。
7.國家出資企業審批國有股東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集團內部的無償劃轉、非公開協議轉讓事項。
8.國家出資企業審批國有參股股東所持有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公開征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事項。
9.國家出資企業審批未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等事項。
10.國家出資企業審批未觸及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標準的國有股東與所控股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事項。
11.國家出資企業審批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一定比例或數量范圍內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項,同時應符合國有控股股東持股比例不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要求。
12.國家出資企業審批未導致國有控股股東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開征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事項。
13.市屬國有重點企業審批集團及所屬企業辦公用房投資項目。
14.市屬國有重點企業根據市國資委投資管理規定,自主決定《重慶市市屬國有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之外的投資項目。
15.市屬國有重點企業根據市國資委境外投資管理規定,自主決定《重慶市市屬國有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之外的境外投資項目。
16.市屬國有重點企業審批集團內部全資子企業(含代管企業)之間的借款、擔保事項。
17.市屬國有重點企業審批所屬企業的清產核資立項、實施方案、中介機構選聘事項。
18.市屬國有重點企業負責所屬企業動用資本公積核銷資本性損失或動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等涉及權益變動的財務事項備案。
19.市屬國有重點企業決定集團及所屬企業賬銷案存事項。
20.市屬國有重點企業決定集團及所屬企業與借款費用、股份支付、應付債券等相關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事項。
21.市屬國有重點企業負責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合并范圍備案。
22.市屬國有重點企業決定集團及其所屬企業采用公允價值核算資產、按企業會計準則調整以前年度所有者權益或經營成果、單戶法人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累計100萬元以上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事項。
23.市屬國有重點企業接受市級及以上政府監管部門檢查涉及財務事項的,不再向市國資委備案。
24.市屬國有重點企業決定集團及所屬企業首次開展高風險業務管理事項。
25.市屬國有重點企業決定集團及所屬企業年金方案。
26.市屬國有重點企業負責所屬境外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備案。
27.市屬國有重點企業決定集團及所屬企業動用歷年工資結余。
28.市屬國有重點企業決定集團及所屬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中介機構選聘事項(國家出資企業及視同國家出資企業管理的除外)。
29.市屬國有重點企業董事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市國資委考核導向,對經理層實施業績考核和薪酬管理。
30.市屬國有重點企業決定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事項。
31.市屬國有重點企業決定所屬骨干子企業監事會機構設立事項。
32.市屬國有重點企業決定所屬工廠制企業改制為公司制企業事項。
二、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企業(以下簡稱“兩類公司”)的授權事項,由市國資委根據“一企一策”原則,在兩類公司授權經營改革試點工作推進過程中,分別對兩類公司單獨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