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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15-03-04 11:19:14

    (摘自重慶市政府網)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289

     

        《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已經2015129日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51日起施行。
     

                                         市長  黃奇帆
                                          2015
    216

     

    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行為,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護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企業負責、從業人員參與、行業監管、政府監察”的機制。

    第四條  建設、招標代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租賃、檢測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鼓勵開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試點,推廣應用成熟、可靠的先進生產技術,促進建設工程科學安全生產。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的要求使用。

    第六條  建設工程應當加強文明施工管理,鼓勵創建安全文明工地,保障從業人員職業衛生健康,促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工程建設程序。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開工手續前,應當到城鄉建設、交通等行業主管部門辦理安全生產報監手續。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并簽訂合同,合同應當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

    建設單位不得對招標代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概算、預(結)算、招標文件、招標控制價及施工合同中,應當單列安全生產費用,不得將其列入招標投標競爭項目。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行業規定將安全生產費用撥付給施工單位。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檢查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全程參與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管理。

    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接到安全隱患報告后,應當督促施工單位立即整改。

    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鼓勵實行第三方監測。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實行第三方監測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收集施工現場、毗鄰區域地下管線和建(構)筑物準確、完整的現狀資料,并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

    建設工程實施爆破、開挖、切坡等施工,涉及既有建(構)筑物或者地下管線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會同勘察、設計、管線權屬等單位共同制定安全保護措施方案。

     

    第三章  招標代理、勘察、

    設計、租賃、檢測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依法編制招標文件,并按照國家和行業規定設置投標人的資質資格。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安全生產信用評價結果納入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不得允許被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暫?;蛘呷∠稑速Y格的企業參與建設工程招標。

    第十三條  勘察單位對勘察外業工作的生產安全負責??辈靻挝粦斀⒖辈焱鈽I安全生產保障體系以及應急救援預案,配備相應數量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應當根據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切坡、基坑開挖、地下暗挖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勘察、設計文件中予以注明,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意見,并在開工前向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制定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參與方案論證。

    第十五條  出租施工起重機械、吊籃、鋼管及扣件等機械、設備及構配件的租賃單位,應當保證出租的產品符合行業規范和要求,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真實有效的產品合格證明、檢測合格證明。

    第十六條  檢測單位對檢驗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等施工設施設備,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驗檢測報告負責。檢測單位在檢驗檢測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單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向負責監管該工程的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負責,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要求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項目負責人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具體負責。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規定對建設工程實施帶班檢查、帶班生產。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管理制度,按照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單獨建立使用臺賬,并在財務賬上專項列支,??顚S?,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辨識和公示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

    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實施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組織編制、論證、審查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并按照審定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交底、施工、驗收和監測。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施工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施工作業人員按照規定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以下書面告知義務:

    (一)工作場所和工作崗位的危險因素;

    (二)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

    (三)違章操作的危害;

    (四)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的防范措施;

    (五)發生緊急情況時的應急措施;

    (六)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施工作業人員有以下權利:

    (一)知曉作業的危險和危害;

    (二)對施工作業的安全問題提出改進建議、批評、舉報和投訴;

    (三)取得職業衛生與健康保障的權利;

    (四)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五)在施工中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六)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施工作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取得相應的崗位證書;

    (二)遵守安全生產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

    (四)服從安全生產管理;

    (五)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參加安全應急演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監理單位編制的建設工程監理規劃應當有安全監理專篇。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應當包括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監理內容。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審核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現場監理,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實施旁站監理。

    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建設工程安全監理工作責任制,明確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的安全監理崗位責任。

        建設工程監理人員配備應當符合規定并與合同約定一致。

    第二十六條  總監理工程師對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理負總責。

    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按照安全監理崗位責任分工對分管范圍或專業范圍的安全生產監理負責。

    監理人員不得簽署虛假技術文件。

    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審查責任:

    (一)審查施工單位是否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相應資質,是否足額配備合同約定的具有從業資格的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

    (二)審查施工單位是否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否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三)審查施工單位是否制定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安全技術措施、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和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和實施情況;

    (四)審查施工單位是否按照規定對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進行維護保養和驗收;

    (五)審查施工單位是否按照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審查事項。

        監理單位審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同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整改后,監理單位應當檢查整改結果,符合要求的簽發工程復工令。

    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工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監管該工程的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業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

    (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水運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三)公安機關負責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四)國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整治、地質災害專項治理、城鎮房屋修繕、城市房屋拆除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五)市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道路、橋梁、隧道、排水、環衛和照明等市政基礎設施維護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六)水利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七)園林部門負責園林綠化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八)質量監督部門負責綜合管理建設工程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

    (九)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或者園區管委會負責工業園區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通信、電力、鐵路、民航等有關單位負責本行業專業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鎮(鄉)人民政府按照《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負責轄區內村鎮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城鄉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委托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三十三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辦理交通、水利、拆除等專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新申領、延期時,應當征求專業工程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專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及時回復書面意見。

        各專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動態監管工作,由專業工程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發現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移送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包括招投標(承、發包)、勘察、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過程。

    第三十五條  城鄉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安全監督工作規程。

    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工作規程,對已經辦理施工許可證等開工手續的建設工程,制定監督工作計劃,明確工程監督人員、監督時間、監督內容、監督頻次等內容。

    安全監督人員應當按照監督工作計劃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未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等開工手續而擅自開工的建設工程,城鄉建設、交通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三十六條  施工現場安全監督檢查須2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證件。安全監督人員應對檢查及處理情況做出書面記錄,并由安全監督人員和被檢查項目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的相關負責人簽字;拒絕簽字的,安全監督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應當有相應的行業主管部門參與,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告知相關部門。事故調查處理中存在安全監管責任爭議的,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裁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城鄉建設、交通、水利、質監等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實施。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實施全程管理的;

    (二)接到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的報告后,未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的;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既有建(構)筑物、地下管線的。

    第四十條  招標代理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設備租賃單位、檢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二)勘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十四條規定的;

    (三)設計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

    (四)租賃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

    (五)檢測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

    第四十一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施工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按照規定實施帶班檢查、帶班生產的;

    (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在崗的;

    (三)施工單位未單獨建立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臺賬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履行告知義務的;

    (六)對安全事故隱患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整改的,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程監理規劃未包含安全監理專篇的;

    (二)未針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或者未實施的;

    (三)未履行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義務的;

    (四)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督促施工單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

    第四十三條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安全生產責任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安全生產責任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工程監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現場監理的,或者未對超過一定規模危險性加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旁站監理的;

    (二)簽署虛假技術文件的。

    第四十五條  施工作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三)、(四)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施工單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的;

    (二)未設置臨邊洞口防護設施的;

    (三)吊運物體無人指揮的;

    (四)使用破損的用電防護設施、違章使用用電設備的;

    (五)其他施工現場違法行為。

    第四十六條  行政機關安全監督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監督工作計劃實施監督的;

    (二)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不按照規定處理的;

    (三)對應當受理的投訴、舉報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按照規定處理的;

    (四)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安全監督人員不承擔行政責任:

    (一)因不可抗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建設工程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等開工手續擅自施工發生安全事故的;

    (三)已責令并督促建設工程責任主體整改,建設工程責任主體拒不整改或者在整改期限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因建設工程責任主體采取隱瞞、欺騙等行為,致使無法正確履行監管責任的;

    (五)因建設工程中止或者終止,停止安全監督后發生安全事故的;

    (六)安全監督人員已按照監督工作計劃履行職責的。

     

    第八章     

     

    第四十七條  軍事建設工程和搶險救災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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